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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干警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干警考勤与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现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干警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57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干警考勤与请销假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法院队伍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办法适用于全院在职干警,包括聘用制人员自聘人员等

第二条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备案监督”原则,坚持考勤、请销假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确保考勤、请销假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 实行部门负责制与政治部监督制,建立考勤、请销假数据月度公示制度。

 政治部负责考勤统计及请销假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考勤统计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和效能考核依据。

第二章  

第五条 全院干警均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及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离岗、串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六条 上下班考勤时间详见下表,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下班的,视为缺勤。

上午上下班时间

09:00-12:00

下午上下班时间

14:00-18:00

第七条 因送达、执行、开会等工作原因未能按时考勤的,需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否则视为缺勤。

第八条 干警上班期间因开庭、送达、执行值班等原因无法参加院内会议、集中学习等集体活动的,须提前填写提交集体活动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注明事由,经部门负责人、管院领导逐级审批并政治部进行备案,未请假备案的视为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 请销假

第九条 干警因事、因病等事由请假均需提前填写请假条附件2向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请假并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后方可生效。若有紧急情况无法事先提交请假条的,可先以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请假,经准许后方可生效,事后应尽快补交假条。假条须交政治部备案。

第十条 请假实行分级管理。干警请假1天以下包括1,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2天以下包括2,须经部门负责人管院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并报政治部、审管办审核备案。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的,需经部门负责人、领导逐级审批,并报政治部、审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党组会、审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请假的,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会议主持人)批准;其他会议、集体活动请假的,由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二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干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 特殊假期规定

病假:需提供以上或专科医院诊断证明,长期病假(超过1个月)每季度提交一次复诊证明

(二)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干警,享受10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3天婚假,需提供结婚证;

产假:干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98+60=158天);女干警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干警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需提供生育证明

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男干警享受25天护理假,需提供配偶生育证明;

学历教育假: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考试期间每年可以给予5以内备考假,需提供准考证复印件。已经通过学历考试,按照学校规定需离岗学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岗学习。

第十 为给予干警人文关怀,干警因病住院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由院党组委托专人探视。

病假期间待遇:2个月内,按原工资标准发放;3-6个月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10年以下的按原工资90%计发;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按原工资80%计发,10年以下的按70%计发。

第十 假期届满后或虽未届满但提前上班的,请假人必须到政治部销假后,到岗上班。如假期届满不能上班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在假期届满前提前申办延长假期手续。凡假期届满而未办延假手续的视为旷工,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办理。

第四章  

第十 未按要求履行请假、出差审批手续或未提交考勤说明的,根据政治部考勤备案情况确定为迟到、早退、旷工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 对干警迟到、早退、旷工和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实行经济处罚和绩效考核双罚制。

第十 干警迟到、早退一次扣发绩效奖金50元;旷工、脱岗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扣发绩效奖金100元。

全年迟到、早退合计15次以上,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全年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全年请事假15天及以上,病假30天及以上者,取消本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年度内累计超过30天的,正式干警参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处理,聘用制人员自聘人员等予以辞退。

十九 发现干警在考勤和履行请销假手续时弄虚作假的,按照上述处罚标准双倍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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