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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过期”等于“没权利”

  

劳动者错过仲裁时效给自己维权添麻烦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许多劳动者都没有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结果常常造成在仲裁和诉讼中因为超过时效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凭空给自己的维权路设置障碍,增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本该颐享天年的魏某就因为自己的疏忽错过了仲裁时效,差点丧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20105月,58岁的魏某受聘于某物业公司担任小区安保员,此时的他还有两年就要退休了。20132月,该物业公司口头通知魏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缴纳、失业损失、带薪年休假报酬等问题发生纠纷,魏某随即向银川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市劳动仲裁委以魏某的申请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魏某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发现,魏某已于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劳动关系在那时就已经终止,魏某在2013年提起的诉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如果照此判决,魏某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维护。后经法官多次调解,用人单位最终同意给魏某一定的赔偿,双方的纠纷才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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