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从未有申请贷款的行为却被告知自己有不良信贷记录,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甲先生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以前随意签字给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为自己埋下了信用污点的隐患。
2013年,甲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告知有不良记录致使贷款审批未通过,随后他向某银行申请查看记录,发现他曾为乙某的贷款提供担保责任,而正是因为乙某未足额偿还贷款才致使甲先生在征信系统中留下了不良记录。因为跟该银行协商删除不良记录未果,一怒之下甲先生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该银行诉至我院,要求对方删除自己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查明,乙某是甲先生妻子的老板,因为双方熟识且考虑到对方有偿还能力,甲先生在未阅读担保条款的情况下签字为乙某的贷款提供保证责任。虽然乙某按期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但在还款过程中因未足额支付利息导致自己和甲先生在银行征信系统中留下了不良记录。
至此,法官提醒各位: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责任可能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因此在承担担保责任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担保条款,承担保证责任后要留意被担保人还款情况,切不可因为人情关系或疏忽大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