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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社区法官在行动

  

 

社区有纠纷 用电话调解快、易、好

 

通过几个电话、不到半小时就解决了之前看似难以调和的纠纷,社区法官用电话调解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调解工作快、易、好的效果,这是我院进一步将党的群众路线积极付诸行动的具体体现。

822,我院民一庭社区法官一上班就接到了康华社区居委会的求助电话。原来,康华社区某小区内张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电动车不慎丢失,因张某和看管车棚的李某在责任认识上分歧较大,尽管社区居委会和司法所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仍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居委会只好把希望寄托在社区法官身上。

听完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介绍后,社区法官分别拨通了车主张某和车棚看管人李某的电话。经了解,81日下午,张某将其购买不到一个月的价值3000余元的电动车存放在李某看管的车棚内,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却发现电动车丢失,遂向派出所报警。张某认为自己每月向李某交存车费,因此李某作为车棚看管人负有赔偿责任,要求李某全额赔偿。李某则辩称,张某只交了上一年度的存车费,并未交纳2013年的费用,所以张某应当自行承担电动车丢失的责任,而自己没有义务替张某看管电动车,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社区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虽未向李某交纳管理费,但却一直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李某看管的车棚内,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李某有义务看管张某停放的电动车。同时,李某看管车棚并未制定完善的车辆出入登记制度,给他人盗车留下可乘之机,对此李某应负有主要责任。另外,张某的电动车已购买一个月,应进行适当折旧。最后经过社区法官耐心的电话释法,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李某赔偿张某2800元的结果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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