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规范化研究——以兴庆法院127份拘留决定书切入
摘要:司法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执行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司法拘留的适用存在不规范问题。本文通过调研本院执行过程中司法拘留措施,分析司法拘留具体存在的问题,理清司法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定位,明确拒不执行的认定标准,为未来人民法院规范化采取司法拘留的适用提供建议。
关键词: 执行 司法拘留 法律义务 履行能力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环节。“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人民法院的重点、难点工作,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手段是强化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对于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是推进执行案件的重要手段。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作为认定“拒执罪”的严重情节。因此,研究司法拘留规范化对未来的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碍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法定事由较多,总可以分为下列几类,一、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下落,或者协助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三、违反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等违反法院强制措施的行为;四、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本文调研的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人决定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影响,及人民法院对拘留措施的规范化研究。
一、调查情况
本文调研的数据来源是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6位执行法官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兴庆法院执行局按照执行标的的大小将各个团队分为速执团队和普执团队[],从速执团队和普执团队各找三位执行法官的数据作为本次调研的数据库。
1.调研的数据总体情况是:从执行局随机抽取三位普执组执行法官,他们共收案1468件,拘留人数29人;随机抽取一个速执团队三位执行法官,他们共收执行案件2725件,总计拘留人数25人。从案件标的的大小来看,小额标的的案件,拘留占比为0.91%,远低于大额标的的案件。因此可见,司法拘留措施对小标的案件的执行效果较好。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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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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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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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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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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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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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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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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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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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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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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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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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前,一般会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法官也会口头训诫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只有在被执行人明确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才会制作拘留文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由于本辖区拘留所距本院较远,在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送往拘留所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也有可能履行义务。此时,执行法官会当即取消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普执大约一半的案件能取消拘留措施,小额案件大约65%的案件未采取拘留措施,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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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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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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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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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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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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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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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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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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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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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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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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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3.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在拘留所接受拘留措施,案外人或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积极沟通执行案件,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案外人提供担保或者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人民法院会立刻解除被执行人拘留措施,实际拘留的被执行人案件中,大约有31%的被执行人能提前解除拘留,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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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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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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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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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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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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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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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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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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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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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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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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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4.人民法院可以拘留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要是自然人,除了自然人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拘留企业法定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主体,若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较少,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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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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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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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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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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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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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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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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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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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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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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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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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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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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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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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5.执行过程中,司法拘留的法定事由包括拒执、拒绝报告财产令、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本院拘留的主要事由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的案件较少,其他违法情形几乎没有,如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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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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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报告财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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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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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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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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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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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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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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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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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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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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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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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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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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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二、司法拘留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拘留作为人民法院惩戒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强制措施,是促进执行案件及时履行的重要手段,除了威慑被执行人外,还具有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同时,司法拘留在实际适用中也存在问题。
(一)司法拘留的积极影响
1.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目的主要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兑现为“真金白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从上述表2数据可以得知,即将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中80.4%的被执行人会积极履行债务,因此,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债务具有正面的作用。
2.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及时申报财产、经法院传唤,及时到庭说明情况,对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的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3.移交拒执罪“加重情节”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刑事处罚,该解释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的情况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也是“拒执罪”加重情节。
(二)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存在的问题
执行案件中,从司法拘留文书的制作到对被执行人采取完毕,是一个完整的从决定到实施再到拘留结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司法拘留存在下列不规范:
1.拘留的作出程序不规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从《宪法》条文来看,人民法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要非常谨慎,因此,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也应该按照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来处理决定,而不应该由执行法官一人决定对被执行人直接采取拘留措施。
2.司法拘留决定书的法定事由不明
从本院制作的127份拘留决定书中来看,决定书首先明确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其次,列举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除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对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由仅仅列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违法的具体细节。司法拘留的证据收集更是非常简单,卷宗中对被执行人违法事由的描述过于简单。
3.司法拘留适用的随意性
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把司法拘留措施作为威慑被执行人的手段。执行案件信访率不断增加,很多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官面对较大的压力,执行法官为了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就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这种做法存在任意性。有些被执行人能履行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为了让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案款,申请人民法院拘留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未区分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直接拘留被执行人,这种直接拘留的案件也存在随意性,而忽视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
4.拘留文书字号不规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范文书格式,司法拘留的文书应该是司惩号[],而非执行案号。人民法院采取拘留过程中,未及时申请司惩案号,直接按照执行案号制作拘留决定书,而非司惩字案号,存在拘留文书的字号不规范的问题。
5.拘留期限皆为15天,未区分情节轻重
正义的体系要求满足义务人的合法期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拘留的时间是15天之内。人民法院应该按照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作出拘留决定书。而执行局的制作的拘留决定书中的拘留日期全是15天,并未按照被执行人违法情节采取各区间的执行措施。
6.解除拘留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涵摄的过程,法律规定要件(T)和法律效果(R)之间,案件事实(S),经过论证必须得出来(S)→(R)的过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案件,解除拘留的法定事由是被执行人履行案款或及时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但司法实践中是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或全部案款,被执行人执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就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这个过程无法涵摄。
三、司法拘留的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执行法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原因,执行法官对司法拘留措施是一种强制措施还是惩戒措施存在争议;除此以外,执行案件数量较大,执行法官以“拘促执”观念较为凸显。
(一)对司法拘留性质的认识有偏差
执行过程中,司法拘留是一种惩戒措施还是强制执行措施存在争议,执行法官将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以“拘促执”,实际上,司法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具有惩戒性,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妨碍执行案件的推进,人民法院才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保障执行案件的正常进行。[]
(二)对司法拘留功能的认识不准确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拘留条件的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不履行”,但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申请人被告知“执行不能”时,情绪较大,部分案件甚至出现信访,执行法官为了安抚当事人情绪,及时化解信访问题,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进行区分,直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三)司法观念对司法拘留的消极影响
1.重执行结果、轻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提高执行率是当下急需达到的目标,利用司法拘留的强制手段促进执行是一种手段,执行过程中,轻执行过程,重执行结果是目前执行中的一种常态,司法拘留作为体现执行力度重要手段。
2.重审判、轻执行
司法拘留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但审判程序中较少,其主要适用于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中《民事诉讼法》条文较少,没有形成完整的执行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缺乏认定标准
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的重要法定事由,但对于这一事由的认定标准却没有规定。执行系统中可以反馈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但其向案外人借款履行债务是否属于有履行能力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有能力执行”提供了标准,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都是“有能力执行”的标准。
(五)执行案件量导致司法拘留适用频繁
近年来,执行案件增量较大,加之终本案件一直在积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执行法官不能及时处理全部的执行案件,导致执行过程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较多,伴随着出现较多的不规范问题。[]
四、 司法拘留未来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法律规范
1.细化司法拘留的情节,形成相当性原则
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拘留期限为15天以内,具体适用应该适用相当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因出台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指导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作出认定,如:执行案件的标的,被执行人主观态度,拖延时间等因素,[]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当的司法拘留措施。除此以外,对于被执行人的从轻情节也应该加以规范,如: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案件,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应该慎重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让其更好地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对于符合罚款的情形,优先采取罚款的拘留措施;如:被执行人是未成年、在校学生从宽处置,减少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
2.完善解除拘留的条文
目前,解除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法定事由是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错误,这主要针对被执行人妨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措施,并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解除拘留措施。
(二)形成完备的司法拘留制度
1.重视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要人民法院予以重视,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5条执行中办理重大事项必须三名执行人员的讨论并报院长批准,拘留必须属于重大事项。对于执行案件中需要拘留的案件,需经过三位执行干警的讨论,形成合议庭,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规范司法拘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拘留的法律文书模板,拘留决定书应按照司惩字案号。执行程序中,出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应该提前申请司惩字案号,规范执行决定书,积极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是人大代表等个人信息,并提请院长签字审批司法拘留。
3.形成完整的证据材料
对于司法拘留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就要求采取司法拘留需要完整的卷宗。对符合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首先应该制作笔录,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情况记录清楚,其他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形,形成卷宗或者刻录光盘,附着执行卷宗。
4.严格执行司法拘留的措施
执行法官应该区分履行不能的案件,及时评估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恰当地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不是不加区分地采取拘留措施。对于没有清偿能力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按照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的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而不是为了安抚当事人情绪,随意拘留被执行人。
(四)明确被执行人的救济权利
没有权利救济,就是违法。司法拘留的文书应该及时送达被执行人,并向其告知司法拘留的救济途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采取司法拘留前,允许被执行人及时告知被执行人成年家属拘留情况。
(五)设立预拘留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是为了更好的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存在违法情节较轻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送达预拘留决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被执行人明确拒绝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立刻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