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特种设备操作更是容不得半点侥幸。在生产作业中,一次违规、一次疏忽,都可能引发无法挽回的安全事故,不仅使他人失去生命,自己也触犯刑律。近日,兴庆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证操作驾驶叉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一线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案情还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证驾驶叉车违规操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被告人李某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案件虽然审结,但这起悲剧留给我们的思考,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
对于每一位从业者而言,特种作业操作证绝非一纸可有可无的凭证。它既是上岗的“资格证”,更是关键时刻保命的“护身符”。任何一次心存侥幸的无证操作,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应当将“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内化为职业习惯,外化为行动自觉。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涉案企业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无异于将企业置于法律与安全的双重风险之下。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涉事员工的责任,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可能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必须警钟长鸣,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员工资质审查关,强化现场监督与安全培训,坚决杜绝此类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撰稿:安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