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非但不及时处置、主动担责,反而妄图弃车逃逸逃避追责。近日,兴庆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后逃逸,最终受到法律严惩,用鲜活案例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夜幕之下,侥幸作祟。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不顾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当其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在前方正常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非但没有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反而趁被害人不备弃车逃离现场,试图躲避法律追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很快被被害人及其同行人员追上,扭送至案发现场交由交警处置。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34.45mg/100mL,远超 80mg/100mL 的醉驾入刑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王某不仅存在醉驾行为,还引发交通事故、事后弃车逃逸,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醉驾入刑早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驾驶人抱有 “深夜行车无人查、肇事逃逸能躲过” 的错误心理。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驶本身即是刑事犯罪,一旦发生事故,逃逸绝非 “脱身之计”,只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撰稿: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