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某到朋友文某某经营的餐厅就餐饮酒,就餐结束后,遇到餐厅吧台收银员和在该餐厅就餐的客人发生争执。张某某上前劝解,与客人发生争吵,并一度动了手脚。为避免冲突升级,文某某及餐厅工作人员上前将张某某拉开。张某某在餐厅工作人员的搀扶下到餐厅三楼包间,在从包厢翻窗到外面躲避时,不慎从空调外挂机跌落至一楼摔伤。张某某认为,文某某作为餐厅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将餐厅及经营者文某某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相应的过错。作为餐厅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限于餐厅管理者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内。
本案中,在张某某与客人争吵及打架的整个过程中,餐厅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劝阻、制止,并及时将双方拉开防止事态扩大。为防止张某某酒后再次与客人发生冲突,引起伤害事件,餐厅工作人员将张某某搀扶至包间休息。张某某受伤后,文某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由此可见在事件发生时,被告尽到了相应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在张某某进入三楼包间躲避时,被告应当考虑到其酒后情绪激动,从安全保障方面予以更多劝说及关注,且在张某某翻窗过程中,未对张某某进行充分提示、劝告。因此,被告对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应尽的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5% 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