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某艺术培训中心提供钢琴课程培训服务,原告交纳学费和考级费后在被告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学习钢琴。但培训服务课程尚未结束,被告公司就已停业并进行注销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所欠学费和考级费均未果,故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某艺术培训中心缴纳培训费,被告某艺术培训中心向原告提供培训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在履行了一定期限的培训服务义务后单方停止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未提供服务期间的学费及考级费。
法官提醒,当前社会上教育培训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常会产生纠纷,甚至会出现交完培训费后教育培训机构人去楼空的现象。因此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首先应该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筛查,并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尤其是课程标准以及协议解除后退费的情形;其次,在支付培训费时应将费用转至机构的对公账户,而不是某个员工账户;最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与机构保持联系,明确已上课时及剩余课时,避免在后期维权时出现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