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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被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逾期,不良征信能否恢复?

  
 案情回顾

      2019年,何某某接到某银行打来的催款电话,被告知其名下信用卡发生逾期,要求他尽快偿还欠款,但此前他对此信用卡欠款并不知情。后经了解知晓,2014年,他人冒用“何某某”名义向银行提交了身份证、虚假房屋产权证明、虚假单位介绍信等资料,银行在形式审查后留存了上述资料复印件并为其办理了持卡人姓名为“何某某”的银行信用卡一张。该信用卡于2014年12月3日开始发生使用记录,2015年2月3日发生透支款项未清偿的情况直至2020年6月22日有一笔还款记录,其余再无消费还款记录。为此,银行以信贷交易违约为由将何某某的身份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何某某多次与银行协商未果,故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信用卡领用协议不成立,注销并删除信用卡产生所有的逾期记录,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 通过对银行留存的诉争信用申请资料进行查询可知,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工作单位介绍信,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均系他人伪造。银行无证据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系何某某本人所签,即可证实信用卡申请业务并非何某真实意思表示,何某某与银行就诉争的信用卡申领及使用并未设立权利义关系,并非信用卡合同主体。银行以“何某某”的名义办理案涉信用卡,随后发生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该欠款对何某某不产生债务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信用卡领用协议不成立,限期要求被告银行注销并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中的何某某不良信用记录,并恢复正常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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