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花花影楼发布“399即可拍摄一套精美写真”的广告,小吴觉得非常划算,遂前往拍摄。拍摄完成后店家通知小吴选片,并称399套餐仅包含5张照片,超出的照片需额外收费。小吴一口气选了20张照片,又向影楼交了750元。过了一个月,小吴拿到了小小一本相册。冷静下来的她觉得不太满意,遂在影楼门口拍摄了一条短视频。文案写道:“唉,看看我在这家拍的写真,这么个小相册就花了一千多,真是一言难尽啊”,并发布在某平台上,吸引了其他消费者对该影楼服务进行评价。花花影楼认为小吴发布视频的行为侵犯影楼的名誉权,遂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吴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结果】
侵害名誉权是指他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公民或法人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小吴作为消费者在影楼进行消费,消费者有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而评价就是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小吴发布的视频中仅是基于真实消费的感受和体验,对影楼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并无诋毁、诽谤的内容,也无捏造事实的情况,不应以消费者进行负面评价就认定为侵权行为。
其次,消费者评价是其他消费者赖以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情况的重要信息,如果商家打压正常消费者的差评,也会侵犯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商品知情权。被告发布视频下方评论多为对已消费的体验评价,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发布的视频与客户退单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小吴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依法对影楼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