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股东郝某某,在诉讼期间注销公司造成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对其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某罚款10000元,郝某某罚款1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3日,原告宁夏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宁夏某物业公司签订销售安装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商场中央空调改造项目,原告依约完成了承揽项目,并经被告验收通过正常使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8余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将其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案立案后,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2月15日向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中,郝某某作为宁夏某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致使该案无法继续审理。
经主审法官查明,宁夏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设立,张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诉讼期间,该物业公司以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为由,于2022年2月16日办理注销登记。张某某、郝某某作为公司股东,系公司注销的直接责任人,张某某、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已妨碍法院正常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对张某某及郝某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做出处罚,以示警戒。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营造公平的诉讼环境。这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责任。滥用诉讼权利、妨害正常民事诉讼活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