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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72)丨保障诉权教化无声 用关爱传递司法温度

  
        被告人李某某系一名聋哑人。2022年1月10日,李某某行至兴庆区某报刊亭处购买饮料,趁经营者张某某为其取货之机,走进报刊亭内将张某某的一个单肩包盗走。被盗单肩包内装有人民币现金11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数张。案发当日,李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兴庆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后得知,李某某原系无名氏聋哑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1年12月由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补录手续并确定姓名。为保障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获得法律帮助,承办法官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李某某提供辩护,并聘请宁夏特殊教育学校手语专业老师担任手语翻译员到庭参加诉讼,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对其进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及法庭教育,相关内容经手语翻译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充分传达至李某某。法庭威严有形,法律教化无声,终使李某某当庭认罪服判并诚恳悔过。法庭认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李某某系聋哑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李某某应予以退赔。李某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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