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打欠条和收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不规范的欠条和收条埋下了法律上的隐患。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一起仅依据收条主张欠款的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王某主张其委托李某办理房屋拆迁事宜,并分三次向其支付4万元办事费用,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三张收条,证明收到上述款项。后李某并未完成王某所托事宜,王某要求李某退款无果,以此成讼。庭审中,李某却辩称,王某并未委托其办事,王某向其支付的款项系因王某偿还李某的借款,为此李某向法庭提交王某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形成时间在三张收条之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的收条只能证明李某已收取王某4万元,但并不能证明该款项系欠款,且王某提交的收条的落款时间均在李某提交的欠条之后,李某主张收条所载款项系王某的还款更符合客观事实,王某仅以收条证明李某欠款的事实,证据不足,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即使是老朋友,欠款凭证也应规范出具,否则只能自己吃个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