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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注册证书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袁某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袁某通过银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某建设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一份,大致内容为:甲方宁夏某建设公司,乙方袁某,丙方银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房建专业二级建造师……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注册手续;乙方采取不坐班的工作方式,如甲方资质申报、办理年检等工作需要乙方还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一年;乙方委托丙方代收聘用工资,丙方应及时交付乙方;乙方成功注册在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执业印章、建筑业执业人员信息卡及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原件等交由丙方;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内……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转出的一切手续(包括所属建委变更注册的全部手续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资质申报、年检等工作;丙方有义务提醒和敦促乙方及时为甲方提供证书注册的相关资料。

20167月,袁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在宁夏某建设公司名下。20178月,袁某将宁夏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袁某称其现在工作的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公司,无法接收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信息,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宁夏某建设公司配合袁某将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信息从该公司的注册系统中注销。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袁某向法庭提交的《聘用协议书》、《承诺书》及其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袁某并未在宁夏某建设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名为聘用,实为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关系。宁夏某建设公司属工程施工企业,其公司名下注册建造师的数量、资质直接影响其公司的企业资质,进而影响其公司从事工程施工的规模、质量,影响到公共利益,故双方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宁夏某建设公司应当注销在其公司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故对袁某要求宁夏某建设公司注销注册登记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持证者,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该无效合同并不能成为维权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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