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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搜查令,智取二千元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即为搜查令。近日,兴庆区法院通过向被执行人出示搜查令,从其随身物品中搜出2000元现金,为申请人挽回了一部分损失。

2000年前后,王某从顾某处分两次借款共22万元,但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内,王某并未还款。多次催要无果后,顾某起诉至法院,2004年法院判决王某偿还顾某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之后顾某申请强制执行,但王某夫妇二人一直未曾露面。因没有执行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顾某多方查探被执行人,一坚持就是十几年,直到今年,顾某终于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当即通知法院执行人员将其拘传。

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协议,且王某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多年躲避执行,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在对王某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时,王某表现的极不配合。承办法官凭多年办案经验,认为王某随身携带的包中应有贵重物品,致使其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承办法官即依据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王某出示搜查令,在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时,发现其随身的包内有2000元现金,办案法官依法将这笔现金查封扣押,并如数交付给申请人顾某抵顶了一部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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