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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安全绳作业 男子被风刮落受伤

  

 

                                                 法院: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担责 

  

一男子受雇某单位修剪该单位树木,站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因未采取安全措施、站立不稳,被大风从高处刮落受伤,后男子要求雇主承担责任被拒,遂诉至法院。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33,原告受雇某医院,为该院修剪院内树木,原告站在脚手架上作业时,站立不稳,被大风从高处刮落受伤,事故致男子重型创伤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住院治疗26天,产生医疗费近6万元,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2万余元的损失。 

审理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具有过错,赔偿项目计算是否合理等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了激烈争论。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在从事雇佣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庭认为受害人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原告作业时未按照作业规定系安全绳,导致被大风刮落受,伤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最终法庭认定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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